广州拟立法规范地铁不文明行为,市民、专家怎么看?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定,如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最高处罚5000元,并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此前报道:《广州拟立法:地铁内偷拍偷窥、滋事斗殴等最高罚款5000元》
此《条例》公布后,引发了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冲上新浪微博热搜广州榜前三名。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合理?如何做好监管,确保法规更好地落地执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哪些难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市民等群体,为《条例》完善落地建言献策。
市民热议:
点赞支持!处罚很有必要
取证难、监管难问题需要解决
支持:
惩戒机制将对不文明现象起到震慑作用
“点赞支持!早就该这样了。”“处罚非常有必要,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条例》发布后,引发广大市民和网友的热议。大多数市民对此表示支持态度,认为对地铁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市民郭女士表示,这项《条例》的推出很有必要,广州作为常住人口超1800万人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的出行工具与人流密集场所,进行明确地规范指引,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健康运行,给乘客更加良好的体验感。“对于不文明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禁止和惩戒,能够对不文明的现象起到震慑作用,我觉得是很合理的。”
“这样的立法规定很好也很有必要。地铁是大家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维护乘客的安全和舒适环境非常重要。”市民巫先生表示,针对偷拍偷窥、滋事斗殴等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定和处罚,有助于提高地铁乘车环境的文明程度,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此外,罚款还能使人们对于这些不文明行为保持警惕,并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巫先生也指出,罚款金额的设定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处罚力度适度,既能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又不至于过度惩罚。
担忧:
取证难、监管难、偷拍定义不清等问题值得关注
“偷拍的范围很广,怎么界定?”“广州地铁那么拥挤,偷拍、猥亵等取证很难。”“是否设立‘黑名单’制度,留档案,再犯错应当加大惩戒。”《条例》发布后,网友们就此话题展开热议,提出自己的担忧。
市民郭女士认为,对于不文明行为进行惩戒是合理的,但监督要跟上。“例如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等行为很细碎,《条例》落地后,如何监督和发现这些不文明行为,快速执法解决,需要相关部门更清晰职责。”此外,郭女士建议,有关部门应完善地铁内基础设施建设,如地铁里垃圾桶缺少、没有厕所等情况,可能也间接导致小部分人存在这些不文明行为。
市民高女士也有着同样的担忧。“《条例》能否落实到位、谁来执法、谁来监督执法还有待完善。如偷拍行为,若在境外网站上看到被偷拍的视频,还能否追溯回侵害者呢?即便侵害者声称删除了视频,但不代表视频难以复原。”高女士说。
专家声音:
通过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是有必要的
“我认为这个《条例》是积极的,有必要的。过去不文明行为多是靠道德约束,但是当危及到公众利益的时候,是需要法律来管理和约束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梁丽珍认为,《条例》颁布后有助于减少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的环境安全、个人隐私安全保障有一定积极作用。
同时,梁丽珍也注意到,《条例》中的相关不文明行为很具体,在执法时如何发现和管理是个难题。“广州地铁人很多,车厢里不一定有执法人员,如果出现了不文明行为怎么及时处理?”为此,她建议,在地铁内可设置相关群众监督和投诉渠道,如张贴二维码,群众可以扫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反映身边的不文明行为,通过群众的力量来促进执法。
“有一些条款有待细化和明晰。”梁丽珍指出,《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九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中,“强行上下车”“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这两点不够明晰。“怎样才算强行上下车?如果地铁十分拥挤应该怎么界定。而且‘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这一条需要界定具体情况,不然容易存在执法过度的问题。”梁丽珍说。
要理清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定义概述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谭国戬认为,随着近30年的发展,地铁已经成为广州公共交通出行的第一大客流量工具及市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在此基础上,如何有序规范管理地铁,已是广州城市交通文明出行管理的重点。此时,有必要通过立法让地铁文明管理有法可依,使文明出行成为公民习惯。
同时,谭国戬也指出,应处理不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定义概述的结合问题,这样对于厘清不文明行为会更有依据。在执法时,通过广泛宣传、及时处理与常态性监管,让此《条例》能够落地落实。
行政处罚执行部门权责需更明晰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徐嵩认为,《条例》中明确列举了一些地铁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以及处罚方式,方便群众监督和警示,具有积极意义。但于此同时,也要考虑执行过程中的权责问题。“行政处罚是必须要由主管的行政机关来做,不能滥用处罚。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谁来执行罚款是个问题。地铁里大多是地铁员工,确保执法落地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晰权责,并提供相关配套考虑。”徐嵩说。
同时,徐嵩也提出,《条例》中部分内容涵盖在国家有关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范围内,在法规落地时,要做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
文/羊城晚报记者柳卓楠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何昱
校对 | 朱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