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最新发布:今天起,施行!
为维护青岛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
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发布《青岛市轨道交通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6月11日。
《目录》由青岛市公安局会同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青岛市轨道交通十类禁止携带物品、三类限制携带物品作出界定。
划重点!《目录》修订内容
1
增加“催泪枪、电击枪、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为禁止携带物品。
2
将“额定能力值在100Wh以内锂电池累计不超过2个”修改为“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
3
将“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具刀等禁止携带”修改为“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4
将“长度在25厘米以上的斧头、锤子、钢(铁)针、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禁止携带”修改为“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5
将“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花露水、香水、洗甲水、防晒喷雾、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修改为“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7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1500毫升”。